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全本 中译 商务印书馆

论法的精神》(法语:De l’esprit des lois)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政治学名著,历时14年完成。该作品最早的中文版本译作《万法精理[1],于1902年由日本人何礼之[2]和中国人张相文程炳熙根据日译本翻译而来[3]。1909年,严复将其译为《法意》。

在书中,孟德斯鸠采取与意识主义自然主义截然不同的方法来分析政治行为[4],并致力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政治习俗,从而提出了一种创新的理论:法律不是戒律的表现方式[5],而是对不同因素的观察和调整;这些因素分为文明(传统、宗教等)和自然(气候、地理等)两类。


孟德斯鸠将政治体系分为三类:共和制、君主制以及专制。共和制会随着不同国家、习俗而有所改变,对于平民较为开放的便为民主共和,而较为采取菁英取向的便是贵族共和。而君主制与专制的不同取决于有无“制衡力量”,即贵族、教士等等。如果有的话便是君主制度;若没有的话便是专制。

孟德斯鸠认为在这些政治体制背后有一套“原则”存在。这套“原则”会驱动人民来支持该政权并为其效力。以民主共和而言,此原则变为“崇尚德性”–将公共利益置于重要位置。对君主制而言,动力则是“热爱荣誉”,对于理想位阶和特权的渴望。最后,对于专制政体而言,原则便是“对统治者的恐惧”。一个政治体系如果缺乏支撑的原则,孟德斯鸠认为它便无法长久存在。举例来说,英国在内战之后(1642–1651)无法维持共和国的存在,便是因为这个社会缺乏对于德性的崇尚。


本书可以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第1至13章
孟德斯鸠首先提出法的一般含义(第1章),跟着讨论3种政制(共和、君主和专制)的性质(第2章)和原则(第3章),与这3种政制原则相应的教育法律(第4章)、立法目标(第5章)、法院和惩罚制度(第6章)、反奢侈法和妇女法(第7章),以及原则的腐化(第8章)。之后讨论在这3种政制下的一些课题,即国家之间的防御(第9章)和攻击(第10章)、政治自由(第11至12章)和赋税(第13章)。

第二部分:第14至18章
气候对人类的影响(第14章)以及与各种奴隶制度的关系,包括民事奴隶(第15章)、家庭奴隶(第16章)和政治奴隶(第17章),最后讨论法律与土壤和地理的关系(第18章)。

第三部分:第19至26章
法律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包括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第19章)、贸易(第20至21章)、货币(第22章)、人口(第23章)和宗教(第24至25章),最后是关于法律与规定事物的秩序(第26章)。

第四部分:第27至31章
主要涉及历史方面,包括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第27章)、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第28章),以及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第30至31章)。第29章较为特别,是关于如何制定法律的指南。

  • 序言

孟德斯鸠作出以下大胆的宣言:
“这本书耗费了我二十多年的心血,… 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发现个别的情况是由这些原则自然地引申出来的,各个国家的历史也都只是它们的结果。… 我的原则是从事物的性质而不是从我的成见推演出来的。”
他希望本书能启迪世人:
“启迪世人并非是无足轻重的事。… 如果我能成功地提出新的理由,使每一个人都爱他的君王、国家和法律,并使他在各自的国家和政府,更能感觉到自己所享有的幸福,那么我应当是最快乐的人了;如果我能成功地说服那些发号施令的人,增加他们的知识,知道应该发布什么的命令,并使那些服从命令的人,在服从中找到新的乐趣,那么我应当是最快乐的人了;如果我能在人类纠正自己的成见中作出贡献,那么我应当是最快乐的人了。”

  • 第1章 一般的法

孟德斯鸠承继理性主义的观念,强调一般的法的理性和规律性:
“广义地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处于人类之上的“灵智者”有自己的法;兽有兽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 智慧的世界(指人类)虽然有自己的规律,而它们的性质是永恒不变的,但是与物理的世界不同的是,智慧的世界并非完全地遵守它们。这是因为一方面个别智慧的存在物受本性的制约,会犯错误;而另一方面,他们的本性要求他们是自由自主者。… 像他这样的存在物,随时都有可能忘记自己的创造者,透过宗教的规律,上帝让他记住自己的责任;像他这样的存在物;随时都有可能忘记自己,透过道德的规律,哲学家们防止了他这样做。他生来就是要在社会里生存的,但是他却可能忘记社会中的其他人,透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立法者迫使他履行自己的责任。”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观念与传统不同,反而像霍布斯自然状态,不是应然性,而是实然性的: “之所以称其为自然法,其原因在于它们仅仅以我们生命的本质为渊源。如果打算透彻地了解自然法,就应当对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加以考察,人类在那样一种状态下所遵守的规律便是自然法。” 他提出四个自然法:

  1. 和平:人的第一感觉便是自己的软弱,所以他们没有互相攻击的念头。
  2. 寻求滋养。
  3. 对同类亲近之情和异性的吸引力。
  4. 过社会生活的欲望。

“一旦有了社会,人类那种软弱的感觉便消失得无影无踪,他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被打破,随之而来的便是战争的状态。… 敌对状态要求建立人与人之间的法律。… 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应当适应它们所施与的人民;… 它们应当与政权的性质及原则有关系;…. 它们应当和国家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肥瘠、形态及面积有关系,和人民的主要职业如农业、渔猎、畜牧业有关系,和政治制度所能容许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信仰、性格倾向、财富、人口、贸易、风俗和习惯有关系。… 我将研究这些关系,因为所有这些构成我所说的法的精神”。

  • 第2章 直接从政制的性质引申出来的法律

政制的性质是指它的形式,孟德斯鸠把它分为以下三大类:

  1. 共和制:由人民全体或其中的少部分拥有最高的权力,前者称为民主制,后者称为贵族制。根本的法律是选举权和选举的方式。
  2. 君主制:“由单独一人依据基本法规治理国家。… 仅仅有基本法律是不够的,必须还有施行权力的中间途径。… 最自然的中间的、附属的权力是贵族所有的。… 只有中间的权力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法律的守护者,并只能由最高法院的法官担任。”
  3. 专制政制:“由单独一人按照他的旨意和任意治理国家。… 专制国家是没有法律守护者,也没有任何基本法律。所以,在这些国家里,宗教便成为守护者,它的力量是相当大的,而且有永久性。在专制国中,如果没有宗教,那么习惯(而不是法律)便成为受尊重的对象。…. 设置一个宰相是这种政制的一条基本法律。”
  • 第3章 三种政制的原则

政制的原则是使该政制得以正常运作的不可或缺的人民的热忱和行为。民主政制的原则是品德,意思是尊重法律和爱国。对于贵族来说,抑制他人很容易做到,但是抑制自己却不容易。因此,贵族政治的首要原则是节制。君主政制的原则是荣誉,当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荣誉而奔走的时候,实际上也是在朝向公共的利益迈进。专制政制的原则是恐惧,目的是压制人民一切反对的勇气。

  • 第4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制的原则相适应

目的是要灌输给人民所属政制的原则。

  • 第5章 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应与政制的原则相适应

这样能加强政府的动力;反过来,政制的原则也能获得新的力量。

  • 第6-7章 不同政制原则的结果

这两章讨论不同政制的原则导致不同的法院制度和惩罚制度(第6章)、反奢侈法和妇女法(第7章)。

  • 第8章 三种政制原则的腐化

“政制的腐化通常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不仅是由于人们丧失了平等的精神,也可以是由于他们陷于极端平等的精神。… 不平等的精神使一个民主国家走向贵族政治或君主政制,极端平等的精神则导致专制主义。… 如果贵族们的权力变得专横,贵族政治就腐化了。… 当权力不断增加,安全便逐渐减少,直到暴君出现的时候,无限的权力和极端的危险都集中于暴君一人的身上。… 当君主逐渐地剥夺团体或城市的特权的时候,君主政制就腐败了。… 将导向一人的专制。… 专制政制的原则本身是会腐化的,因为专制主义的性质就是腐化的。别的政制之所以灭亡是因为某些特殊的偶然变故,破坏了它们的原则;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

  • 第9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本章和下一章讨论国际法。

  • 第10章 法律与攻击力量的关系
  • 第11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制的关系

“政治自由只在宽和(意思是有法治)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即使在那里它并不是经常被找到,它只在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经验常常显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政府,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

除此之外,孟德斯鸠还提出三权分立以保障自由: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除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讲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也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的力量。
如果同一人或机构,不论是贵族或平民,行使这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并不是互不干涉,而是要互相制衡: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税收的权力,而不只限于表示同意的话,自由就不再存在了,因为这样的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的权力了。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国家的税收,而是一次地作成永久性的决定,立法权便将有丧失自由的危险。… 如果行政权没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立法机关将要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像到的一切权力都授予自己,而把其余二权毁灭。… 行政者之不可侵犯,对国家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是很必要的, 行政者一旦被控告或审讯,自由就完了。… 行政者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否则它便将失去它的特权。… 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制衡,二者全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
在本章的其余部分,孟德斯鸠详细地说明古代的君主国和罗马共和国的三权划分的情况。

  • 第12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公民的关系

“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上,风俗、规矩和惯例,都能够产生自由,而且某些国内法也可能有利于自由。”
关于保障自由的国内法,孟德斯鸠提出以下的要点:

  1. 刑法的刑罚不应依据立法者的武断,而是依据事物的性质制定出来的。
  2. 对邪术和异端的控诉,要非常慎重。这两种犯罪的控告可以极端地危害自由,因为这种控告不是直接指控一个公民的行为,而多半是以人们对这个公民的性格的看法作根据。
  3. 叛逆罪的含义要清楚明确。
  4. 法律只应惩罚外表的行为,而不是内心的思想。
  5. 语言可以作出许多不同的解释,不慎和恶意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区别,而二者所用的词句则区别极小。因此,法律几乎不可能因言语而处人以死刑,除非明文规定哪些言语应处此刑罚。
  6. 如果文字不是为叛逆的目的而写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叛逆罪的理由。
  7.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应揭发阴谋,违者处死,就是没有参与阴谋亦如此。这项法律应该仅仅在最重的叛逆罪才可以采用。
  8. 父亲获罪不应连累儿女妻室。
  • 第13章 赋税和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孟德斯鸠讨论不同政制下的各种赋税,而赋税与自由的关系是:
“国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以征较重的赋税;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须要宽减赋税。… 这是从性质引伸出来的规律,是永恒不变的。…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有一种东西去补偿人民所负担的重税,那就是自由;在专制的国家,有一种和自由有对等价值的东西,那就是轻微的征税。”

  • 第14章 法律与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气候对人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格和风俗有极端不同的影响,因而法律也有很大的不同。立法者应当设法抵消气候的不良影响。

  • 第15章 民事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 第16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 第17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与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 第18章 法律与土壤的性质的关系

孟德斯鸠认为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平原,难以抵御强敌入侵,而且人民较富有,他们宁愿失去自由而保存财富,因此这些国家多是君主政制。相反,土壤贫瘠或多山地区的国家常常是共和政制,因为自由是值得他们保卫的唯一的幸福。
孟德斯鸠在本章的其余部分讨论地理和经济活动对古代不同民族的影响。

  • 第19章 法律与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原则的关系

本章是孟德斯鸠给立法者的一些指引。他首先提出人民接受自由的先决条件:
“对于那些从未习惯于享受自由的人,自由本身也似乎是不能容忍的;就像对于那些居住在沼泽地带的人,新鲜的空气有时候是不愉快的东西一样。”

他继而指出立法者要遵从国家的一般精神:
“人类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在每一个国家里,这些因素中如果有一种起了较大的力量,其他因素的作用便在相同的程度上被削弱。大自然和气候机乎是野蛮人的唯一主宰;中国人受习惯的支配;在日本受法律的压制;从前,风俗是斯巴达的所有影响;施政的准则和古代的风俗,在罗马曾占优势。… 立法者的职责是在不违反政制的原则下,遵从国家的精神,因为当我们自由地并顺从天性行动的时候,我们就能把事情做得最好。”

对于处理风俗和习惯,孟德斯鸠提出以下的忠告:
1) 人民越多交际,越容易改变他们的习惯。
2) 人民追求荣誉对政府有益处,而骄傲则有害处。
3) 民族的性格是美德与恶习的混合,混合得当便产生巨大的好处,混合不当则产生巨大的坏处。
4) 有些道德上的坏事并不是政治上的坏事,所以不需要立法规管。
5) 专制国家的风俗和礼仪,决不应该加以改变,因为它们来自一般精神,而破坏后者是很危险的。
6) 不应当用法律去改变风俗和习惯,提倡别人的风俗和习惯去引导人民去改变自己就要好些。
7) 不应把法律和风俗混淆,前者规定公民的行为,后者规定个人的行为。

  • 第20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孟德斯鸠首先指出贸易的好处:
“贸易能够治疗最破坏性的偏见。哪里有善良的风俗,哪里就有贸易;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善良的风俗。这几乎是一条普遍的规律。… 贸易使每个地方都能够认识各国的风俗,从而进行比较,并由这种比较而得到巨大的好处。… 贸易的自然结果就是和平,两个国家之间有了贸易,就彼此互相依存。”
然而,贸易也有坏处:
“虽然贸易的精神把不同的国家连结起来,它并不以相同的方式连结个人。我们看到,在贸易精神旺盛的国家,一切人道的行为、一切道德的美德全都成为交易。… 贸易的精神在人们的思想中产生一种完全公平的观念,它一方面和抢劫的观念相反,另一方面也同某些道德观念不相容,即一个人不必总是斤斤计较自己的利益,为了别人的益处大可忽略自己的利益。”
孟德斯鸠在本章的其余部分讨论不同政制的贸易方法和法律。

  • 第21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 第22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 第23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本章是关于增加和减少人口的方法和法律。

  • 第24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孟德斯鸠提出以下的要点:

  1. 宗教和法律都是使人成为良好公民,如果其中有一方背离了这个目标,另一方就更应坚持。例如宗教的约束越少,法律的约束就应越多;法律可以纠正宗教的错误,宗教也可以抵销法律的弊端。
  2. 宗教可以约束那些不畏惧法律的专制君王。
  3. 法律是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宗教是内心的指导,所以是劝说多而戒律少。
  4. 宗教教义必须配合社会的原则,才能产生美好的效果。
  • 第25章 法律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对外政策的关系

孟德斯鸠首先讨论宗教的一些课题,包括信奉宗教的动机、神殿、神职人员、奢侈和宗教的首长。然后讨论宗教宽容:
“如果立法者认为他有责任容许很多宗教的存在,那么就必须立法确保这些宗教彼此包容,一切受到迫害的宗教必将成为迫害异教的宗教。… 如果一个国家对本国巳经建立的宗教感到满意的括,就不要容许其他宗教进来设教;如果它已经在国内设教的话,就应该包容它。”

孟德斯鸠认为统治者不应强行快速地变更国内占有支配地位的宗教:
“因为一个国家不可能在瞬息之间把宗教、风俗、习惯改变。… 一个更有成功把握的方法,是通过恩惠,通过生活上的便利,通过获致好运的希望;不是通过提醒,而是要使人忘却;不是通过激发,而是要使人冷漠。… 变更宗教的一般规律是:诱导远比刑罚有力。”

  • 第26章 法律与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讨论不同法规(神为法、人为法、自然法、民法、政治法、宗教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和秩序。

  • 第27章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
  • 第28章 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 第29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 第30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 第31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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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1. everybodyisme1

    Merci beaucoup 😉

  2. 翎

  3. Lacy

    感谢分享

  4. boling

    卧槽,大佬爱你!!《》

  5. c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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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2748923767

    狠狠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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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rci

  30. 繁花如梦

    大佬牛逼

  31. luxcer

    谢谢哥 学习什么时候都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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